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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3: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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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厘清应急时期司法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该对策是对刻意追求社会效果而直接将公共政策转化为应急性司法政策的直接回应,主要解决法治的规范性被束缚甚至带有政治工具性的难题。

换言之,如果仅仅借由历史主义比较,还是难以实现科学比较的全部目标。(40)如果藉此标准来确定部落社会的巫术与英国社会的巫术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其需关注的核心点是英国社会文化与部落社会文化之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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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Annelise Riles,"Representing In-between:Law,Anthropology,and the Rhetoric Interdisciplinarity",3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597,613(1994). ⑧Kahn-Freund,"On Uses and Misuses of Comparative Law",37 The Modern Law Review 1,6-8(1974). ⑨刘顺峰:《西方法律人类学论纲:历史、理论与启示》,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36-137页。于是,他将自由人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并就二者的异同展开了比较。以中国婚姻法与印度婚姻法为例,如果借由混合比较标准,在婚姻的概念、基本原则等方面确实还可展开比较,但有关婚姻法的法律渊源、调整对象等,则较难展开形式/结构层面的比较。在当前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历史—类型的比较框架可为研究沿线国家的法制/法治合作提供基础性学理支持。(48)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674页。

作为一项新的尝试,历史—类型的比较框架还存在诸多不足,不过,其目的并不在于成为一种范式,而是在于引起更多学者关注一带一路中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一起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体系化建设贡献智慧。职是之故,在本文中,笔者拟从社科法学视角,自三个方面就可比性问题展开法理探究:一是对社科法学知识传统中的可比性概念予以辨析,以来厘清可比性的实质。(四)内容:数字法学实验可以包括什么 在数字法学实验环境下,可以探索并不限于以下的实验内容。

数字法学实验研究的风险防控 在数字时代,数字法学研究方法有其他研究方法无法企及的优势,但同时该方法也有其与生俱来的风险。此外,数字法学实验方法还存在被滥用的风险。除了欺骗性以外,带有侵略性的实验也会给受试者带来困扰乃至伤害,进而使人质疑此类研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这也导致此类研究不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经验材料的区隔使得相关结论既无法与其他实证研究互相印证,也无法和既有的理论形成互动,转而成为描绘某一特定事实现象的数据游戏。

以司法裁判主要的任务设置实验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罪名预测、量刑预测、法条推送、赔偿金额预测、法院观点生成等任务,借助实验室具备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实验研究,尝试引入领域知识以提升司法模型预测的性能,提高模型的可解释性。长久以来,社会科学哲学处于自然科学哲学的余荫之下:为了提升 科学地位,社会科学哲学的基本主旨就在于反思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成功方法,并将其引入到社会科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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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数字法学实验应当确保实验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平衡研究价值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反,笛卡尔认为实验方法是理性思考的必要手段:为了解除这个困难,我认为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安排一套实验,根据实验结果不同来决定该用哪一种方式来解释,我在认识自然方面能有多大进展,就看我今后能有条件做多少实验。随之而来的是从法律渊源形式到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价值标准,再到法律知识体系均受到相当强烈的冲击。再次进行严格的实验来证实最终的结论。

测试统一的法律推理知识图谱开发、维护和更新平台。一方面,数字法学如果言必称实验则容易误导大众。在中古世纪时的西方,经院哲学的目的是论证早已被肯定的、尽人皆知的基本真理,其对象是超验的世界、上帝和灵魂等问题。然而,现有的数字法学研究仍主要基于对已然的法律事实或材料进行归纳、分析,借此发掘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勾勒出社会中真实的法律制度。

构建大规模法律法规知识图谱和表示学习技术,构建基于图谱逻辑规则和推理的立法条文比对技术,基于大规模知识图谱构建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技术。尽管算法决策是基于客观的数据分析和理性计算作出的,但面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大国的司法运行,有很多复杂因素难以用建模算法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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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难以控制并非仅是法学实验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科学在尝试使用实验方法时均会遇到的问题。当面临复杂系统如数字空间和物理空间相互渗透的社会系统时,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以统计方法为主要手段的实证分析,本质上是将复杂系统拟制为线性系统并从中发现趋同性现象,但仅靠人力难以发现和解释大量的主体异质性导致的多样性。

在此过程中,实验方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既为经验主义者提倡,也被理性主义者所运用。研究者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避免数字法学实验方法出现技术崇拜、过度追求形式逻辑的风险:一是强化技术的透明性和实验的可复制性,借此获得可供学者对话、检验的结论。总之,无论是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还是合作形式上的转变,二者都是数字法治学术共同体建构的前提要素,缺一不可。因此,在部分学者看来,能否有效控制干扰变量受试对象能否很好地代表研究对象实验环境能否很好地模拟现实世界的情境以及实验能否重复进行构成了社会科学实验的不可能四边形。运用语义理解、实体/关系识别技术,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审查、动态审查、追溯审查。虽然社会学家以大量的精妙论证抵御了社会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危机,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在社会科学领域攻城略地,其影响已无法消除。

第二,数字法学实验方法具有伦理风险。从逻辑推理的类型来看,这种推理是假说推理,是不保真的推理类型,其实验结果是容易受到质疑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目前实验方法得到判决预测、刑期预测等模型在实践中应用的适用性较弱,就是因为实验的结果与真实的应用可能是不相匹配的。

但是,技术发展对研究方法带来的影响可能远超法学家的想象,数字实验能够兼顾社会科学实验的可控性与仿真性、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因此,通过综合培根的实验主义和笛卡尔的理性主义,牛顿呈现了近代科学概念的雏形。

从其他学科的表现来看,不确定性已不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即便法学无法通过实验到达自科法学的状态,数字实验方法的引入也有利于增强对经验材料的探索和认识、检验法学理论和猜想。因此,培根宣称:我不是要从事功中引出事功,或从实验中引出实验(像一个经验家),而是要从事功和实验中引出原因和原理,然后再从那些原因和原理中引出新的事功和实验,像一个合格的自然解释者。

在20世纪,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大量运用实验方法,如研究环境和工人效率关系的霍桑实验、研究股民投票行为的实验等政治学实验和心理学实验。在韦伯看来,在有意义的人类行动当中,行动者的自我思考无法忽略对行动的目的和结果的权衡,从对可能付出的代价和目的之间的权衡到作出决定,并非科学力所能及的任务,而是有所欲的人的任务——个人在价值间的斟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实证研究呈现出两张皮的现象,法学理论和基于经验证据得出的结论之间无法产生真实对话。但这并不代表笛卡尔不重视实验方法。

为了理解为什么法学可以运用实验方法,在此,有必要对从自然科学实验到社会科学实验的学术史做基本的梳理。借由前所未有的司法数据体量、日益精准的数据分析技术,法学领域利用经验实证方法产生了一大批聚焦法律实效的针对性理论成果。

而在孔德所倡导的实证主义体系中,实验也被认为是除观察之外最为重要的社会学方法。唯有通过真正的归纳法,把实验同理性能力结合起来,才能理解事物本身。

在对清洗后的数据进行标注时,为兼顾效率和准确性的要求,数据标注应以自动标注为主,人工标注为辅,并尝试开发结合人力与机器独特优势的众包数据标注标准和平台。现下,实验经济学(experimental economics)已经成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大量的理论假说也在一系列实验的严格检验后被保留下来,成为经济学的经典理论。

通过设置没有施以刺激的对照组,发现不同干预措施的效果。数字法学实验研究如何展开 (一)前提:数字法治学术共同体的建构与发展 数字法学实验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门槛,其成功的前提在于打破大量学科间的壁垒。因此,与培根的实验主义不同,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更为强调演绎方法,即根据人类理性尤其是数学演绎推理的方法发现整个物理宇宙的运行定律。数字法学研究为什么要引入实验方法 数字法学实验主要聚焦立法和司法、执法领域的数字化研究,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赋能立法、司法和执法,提升法律运行的质效。

另一方面,应当建设数字法治实验室。一方面,应当加强数字法治人才培养。

由于问题意识的散乱,当下的实证法学被部分学者形容为经验数据或田野故事包装出来的、千篇一律的学术工业品。(三)实验结论:从关联描述到解释因果 近年来,无论是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经验实证研究都获得了相当程度的青睐与追捧。

第三,通过数据建模,利用虚拟仿真实验技术搭建实验环境。牛顿认为,仅靠实验而缺乏理论的解释,又或是仅靠理论演绎而缺乏实验的证明,都不可能得到可靠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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